备用信用证/保函(SBLC/BG)使用其风险加以防范
来源:
|
作者:advertising-100
|
发布时间: 3875天前
|
2678 次浏览
|
分享到:
备用信用证/保函(SBLC/BG)使用其风险加以防范
备用信用证/保函(SBLC/BG)使用其风险加以防范
责任编辑:admin 文章来源:未知
(一)主要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及防范
主要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、受益人,以及有关的经办银行3个方面,任何一方面在实务处理中如有不慎,就会导致风险的产生,更有甚者会使诈骗分子有机可乘,从而造成损失。
1、开证申请人的风险及防范
对开证申请人来说,在实务过程中要注意有关风险,尤其在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时应注意的是:
(1) 调查受益人的资信,防止其在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借故提示单据要求开证行付款,这样申请人的利益便无法获得保障。因此,在对资信不佳的客户开证时,要在条款中作严格的限制;
(2) 尽量选用延期付款的备用信用证,如果受益人在交易中使用欺诈行为取得货款时,申请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请求禁制令;
(3) 应注意备用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的严谨性,严格规定受益人出具证明的格式与内容,防止因条款描述的疏忽而造成损失。
2、受益人的风险及防范
备用信用证的另一个主要当事人—受益人,他的风险也同样存在因而在接受备用信用证时应注意开证行、开证申请人的资信,有关的条款能否办理,尤其是应注意所要求的单据是否容易得到。
3、有关经办银行的风险及防范
对于有关的经办银行,主要是备用信用证的开证银行,其所承担的风险远比一般信用证的风险大,一旦发出,便不可撤销地承担独立付款的责任,而且由于大部分的备用信用证都不用提交运输单据,因此不能通过掌握货权来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。另外在付款时,只凭相符的但是却很简单的单据付款,很容易被资信不良的开证人和受益人骗取资金。因此开证行在开证时,应充分了解开证申请人的资信和交易的背景,并且能够取得一定的担保,同时也要对提交的单据作认真的处理,按国际惯例办事,作好验单的工作。必要时可以动用禁制令来处理有关的诈骗事件,以避免损失。此 外,作为通知行,按规定有责任负责核对备用信用证的印押,确认其真伪。因而要认真核实备用信用证的真实性,核对印鉴或密押,尤其是有疑点或金额较大的,应要求开证行以加押电报证实;作为议付行,按规定审核单据,并以单证表面相符为凭,时间以7天为限。虽然如遭到开证行拒付,可以向受益人进行追索,但仍不应有所疏忽,要注意准确、及时、合理地处理有关文件,避免因自己的耽搁而造成被动。另外因单据较为简单,尤其是在ISP98 中新增的可通过电子媒介交单的条款,更应注意单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,以及电子媒介授权的有效性,防止一些不法份子的欺诈行为;作为以备用信用证为担保或抵押融资的银行,要注意备用信用证的真实性和开证行的信用等级的审核,而且当所发放的贷款币别与作为抵押的备用信用证币别不同时,要注意采取有效的措施,例如可以用远期外汇买卖保值的方法以避免风险。
4、中介的风险及防范
对于没有途径及资质的企业有时往往铤而走险,通过中介需要可以开具备用信用证的主体,这些中介通过各种途径展示自己的开证实力,风险较大,如果交易的话需要严格设计条款,确保能够开出的备用信用证的真实性,延后支付手续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时间,否则企业将面临巨大损失。
(二)其他的风险及防范
在其他风险中最突出的是国家风险:因战争或经济的关系,有些国家实行外汇管制,有时会发生付汇的困难;有些国家因经济问题,突然宣布停止对外付汇;有些国家是由于政治、民族的原因受其他国家抵制而不能对外付汇。还有就是银行风险,因自身支付能力的不足,开立备用信用证的银行不能保持连续支付的能力或突然倒闭等等。这些风险都应该注意避免,谨慎对待。风险的产生,随之必然有纠纷的发生,甚至诉讼的出现,这类问题的解决往往要借助于国际惯例来进行调解、仲裁,进而运用法律来解决。而由于各国法律的管辖权不同,特别是有些国家没有对此立法,则又是产生风险的原因,往往会造成难以预计的损失。对于这一点,国际商会在新颁布的ISP98中,阐明了该惯例与法律的关系。该惯例除了要求各当事人共同遵守外,在第一部分的与法律的关系中声明:该惯例可作为适用法律的补充,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被法律所禁止。可以看出当备用信用证的风险发生时,ISP98 不仅可以作为惯例而且还可以作为法律来裁决,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有些国家立法不足的问题。从这一角度来说,这也是避免备用信用证风险的一种方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