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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用信用证(SBLC)融资
来源: | 作者:advertising-100 | 发布时间: 3879天前 | 2532 次浏览 | 分享到:
备用信用证(SBLC)融资

备用信用证(SBLC)融资


一、了解备用信用证
根据国际商会(ICC)在1993年修订的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》(UCP500)第二条的规定:备用信用证(Standby Letter of Credit)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,向受益人开出的、以自身的银行信用担保开证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付款凭证,又称作商业票据信用证(Commercial Paper L/C)、担保信用证(Guarantee L/C)或履约信用证(Performance L/C)。
备用信用证只在申请人不能偿还借款或不能履约时才起支付作用,如申请人已还款或已履约就不需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了,因而它往往是备而不用的文件。在实际业务中,由于备用信用证既可为进口商、债务人应有的付款、还款责任作结算保证,也可以为出口商、债务人或有的赔款责任做结算保证,因此,备用信用证作为进出口商进行融资的一种担保,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应用广泛。

二、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
·         备用信用证无需以贸易为依托,没有物权的转移;而一般信用证需具有真实贸易背景,通过单据的传递达到物权的转移。
·         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为境内人民币的贷款行,而普通信用证的受益人是货物的出口商。
·         在索汇方式上,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(贷款行)在借款人未履约的情况下仅凭一纸声明即可向开证行索汇,而普通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,开证行只有在收到受益人(出口商)提交单单一致,单证一致的单据时才会付款。

三、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
1995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
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9月25日发布的《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》
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12月11日发布的《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
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1日下达的《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》
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6月12日印发的《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》
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发布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

四、交易结构
·         企业可以通过银行申请“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