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了解备用信用证
根据国际商会(ICC)在1993年修订的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》(UCP500)第二条的规定:备用信用证(Standby Letter of Credit)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,向受益人开出的、以自身的银行信用担保开证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付款凭证,又称作商业票据信用证(Commercial Paper L/C)、担保信用证(Guarantee L/C)或履约信用证(Performance L/C)。
备用信用证只在申请人不能偿还借款或不能履约时才起支付作用,如申请人已还款或已履约就不需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了,因而它往往是备而不用的文件。在实际业务中,由于备用信用证既可为进口商、债务人应有的付款、还款责任作结算保证,也可以为出口商、债务人或有的赔款责任做结算保证,因此,备用信用证作为进出口商进行融资的一种担保,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应用广泛。